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12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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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121號
債 權 人 丙○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查明是否欲對債務人等三人請求連帶給付(按依聲
請事項中所載與請求原因事實之陳述中所載不符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