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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30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530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、劉嘉蓉、劉家豪、劉國華、劉貴明、 劉貴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劉嘉蓉、劉家豪、劉國華之法定代理人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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