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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3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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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53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 債 務 人 劉錫珉 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捌萬貳仟零伍拾陸元,及其   中新台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按月計付新   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六期為限,   ②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零柒元,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肆萬   玖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②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   貳拾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係債權人聲請補發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靜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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