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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3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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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5357號 債 權 人 乙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債權人補正①請求之金額(請求標的與事實理由所載不符          )。         ②聲請狀尾章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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