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42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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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423號
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○○、丙○○、乙○○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①釋明得向債務人乙○○請求之依據(依借據,張
新福部分未載為連帶保証人)。
②查明是否欲對債務人等請求連帶責任(按依請求
標的及事實理由中所載不符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鄭敏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