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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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
債 權 人 乙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
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,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,迭經催討
均置之不理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
付命令。
三、經查: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,發票人為升銘
機械企業有限公司,相對人甲○○係其法定代理人,無由認
定其為債務人,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,是
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曾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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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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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到 期 日│發 票 人 │年利率│票據號碼 │
│ │︵新 台 幣 ︶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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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250,000元 │87年10月7 │升銘機械企業有│6 │AJ0000000 │
│ │ │日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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