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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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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乙○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,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,迭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 付命令。 三、經查: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,發票人為升銘 機械企業有限公司,相對人甲○○係其法定代理人,無由認 定其為債務人,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,是 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促字第1552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到 期 日│發 票 人 │年利率│票據號碼 │ │  │︵新 台 幣 ︶ │ │ │ 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250,000元 │87年10月7 │升銘機械企業有│6 │AJ0000000 │ │ │ │日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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