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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7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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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572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○○、乙○○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債權人釋明附表編號3請求違約金之依據(和所附信用卡   約定條款不符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煥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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