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8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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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15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樓
代 理 人 戊○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、丁○○、丙○○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何?(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
因事實中所載與請求之標的中所載不同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