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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8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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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5820號 債 權 人 乙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戊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甲○○、謝木宏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 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債權人釋明①對債務人甲○○請求新台幣43,530元之依據          (依所附維修單影本總和為新台幣42,730元           )。         ②向債務人謝木宏請求之依據(依所附維修單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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