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8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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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29號
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○○、乙○○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補正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一份(清晰版)。
②附卡申請人負連帶責任約定之相關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