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58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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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88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樓
代 理 人 丙○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○、甲○○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①補正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及借款新台幣柒拾
萬元部分違約金約定之相關文件。
②釋明債務人等二人應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(共
同借款人非負連帶責任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曾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