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627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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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271號
債 權 人 甲○○
號4樓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鄭敏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