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63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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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356號
債 權 人 甲○○
乙○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釋明分別對債務人請求之數額為何?(依所附證據
財務保管契約書個別應分別請求,且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)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敏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