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637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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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374號
債 權 人 甲○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捷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補正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敏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