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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65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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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165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不可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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