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166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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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601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陳俊銘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補正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乙份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鄭敏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