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7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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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32號
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債權人釋明得為支票號碼0000000之支票請求之依據為何
?(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進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