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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
給付票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竹簡字第9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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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竹簡字第915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扣抵原告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(下同)一千元,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 判費九千九百元,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 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月  十三  日  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     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月  十三  日 書記官 林淑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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