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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本票裁定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竹聲字第2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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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竹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双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0日所為 之96年度票字第869號裁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相對人雙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彭斯廉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相對人双龍小客車租賃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○○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鄭敏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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