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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9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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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陳修君律師 相 對 人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    戊○○       己○○       丙○○             號12       丁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,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,經本院94年度訴字 第428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3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3 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項 目 │ 金 額(新台幣) │ 備 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第一審裁判費 │ 一○、五七○元│94年8月8日繳納10,020元、95年5月19日 │ │ │ │繳納550元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合 計 │ 一○、五七○元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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