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3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5號
原 告 甲○○
10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冠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
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
佰叁拾壹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曾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