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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
確認房屋租賃關係存在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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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  告 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○○、甲○○間因確認房屋租賃關係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金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,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秀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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