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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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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  告 麥可通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1樓             號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     壹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    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     佰貳拾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秀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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