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
給付貨款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  告 歌樂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             樓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,曾聲請對被告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 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零叁佰捌拾陸    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 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秀貞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