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4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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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55號
原 告 乙○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○○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肆拾柒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曾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