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給付票款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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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77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給付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叁拾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曾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