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68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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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7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仟肆佰肆拾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