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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公共危險

SDEM 112年度沙交簡字第6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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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交簡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470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張家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併科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項,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許采婕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: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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