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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違反商標法

SDEM 112年度沙智簡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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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智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筑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2年度偵字第1406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王筑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扣案之仿冒皮夾壹個沒收;未扣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 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 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 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商標法第97條後段、第98條,刑法第11條前 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。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 輸出或輸入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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