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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妨害名譽

SDEM 112年度沙簡字第4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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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秉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 年度偵字第442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紀秉鈞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 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309條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 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。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: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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