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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DEM 112年度沙簡字第4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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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2953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建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 均沒收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 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,刑法第11 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許采婕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附表: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「愷他命」貳瓶(總純質淨重4.3290公克)。 2 第三級毒品「愷他命」壹包(純質淨重1.0086公克)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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