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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

SDEM 112年度沙簡字第5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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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松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(112年度偵字第3247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跟蹤騷擾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 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     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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