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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公共危險

SDEM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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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交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速偵字第12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王永貴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: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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