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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毀棄損壞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易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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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沙易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偵 字第39248號),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(本院原案號:112 年度沙簡字第6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林侑君於民國112年6月7 日23時許,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○0號巷口,與黃詩 萍胞兄因感情問題起爭執而不忿,竟基於毀損之犯意,持球 棒砸毀黃詩萍所有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擋風玻璃,致擋風玻璃破裂,足生損害於黃詩萍,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,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,茲因告訴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,爰不經言詞辯論,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3款,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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