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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竊盜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易字第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沙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凱銘(已歿)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23376號),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(1 12年度沙簡字第390號),改依通常程序審理,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。 二、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,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;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,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之1第4項但書第3款,法院於審理後,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之情形者,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,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 有明文。又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案被告劉凱銘於民國113年1月2日死亡,此觀卷附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即明,揆諸前揭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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