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沙秩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      113年度沙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藤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月17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300031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藤錞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陸 佰元。 扣案之球棒壹支沒入。 事實、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王藤錞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: (一)時間:民國112年12月14日20時16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。 (三)行為:被移送人王藤錞於前開時地攜帶具殺傷力之球棒1 支砸毀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貨車擋風玻璃,妨害安寧 秩序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王藤錞之警詢筆錄。 (二)證人黃柏璋、蔡成州、戴城駐、楊宗益、蔡獻萳、謝宗哲 之警詢筆錄。    (三)卷附相片4張。 (四)警察職務報告。 (五)扣案球棒1支。 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3條第1項第1款、第22 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法條: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: 一、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