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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沙秩字第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總隊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      113年度沙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陳健忠 被移送人 蘇俊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1月24日以中港警刑字第113000151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健忠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。 蘇俊吉幫助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。 事實、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陳健忠、蘇俊吉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113年1月7日7時26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路十路口管制站。 (三)行為:蘇俊吉為幫助陳健忠進入十路口管制站內工作,而 同意陳健忠使用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。陳健忠乃於上開 時地持用蘇俊吉之上開定期通行證欲行冒用蘇俊吉身分通 過十路口管制站時,為值勤員警當場查獲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(一)被移送人陳健忠、蘇俊吉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(二)卷附之違反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查扣證件 通報單、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、照片。 (三)警察職務報告。 三、核被移送人陳健忠所為,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2款之行為;被移送人蘇俊吉所為,係屬幫助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行為,均應依法論處。又幫助他人實 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,得減輕處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 固定有明文,惟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蘇俊吉為智識成熟之成年 人,貿然幫助同意陳健忠冒用自己身分進出港區,同屬可責 ,爰不予減輕其處罰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6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法條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: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緩: 二、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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