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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賭博

SDEM 113年度沙簡字第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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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照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5448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李清照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(門號0000000000)、六合彩手冊壹本、 開獎紀錄單壹份及手寫紀錄本壹本等物均沒收。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至 第15行「藉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」後增列「,李 清照因此獲利2萬元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條 第1項,刑法第28條、第268條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 、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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