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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妨害公務等

SDEM 113年度沙簡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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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雅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 3年度偵字第11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彭雅雯犯侮辱公務員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 如附件)之記載。 二、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(下稱侮辱公務 員罪)部分,非屬告訴乃論之罪。被告就本案被訴刑法第30 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部分,經告訴人蕭茽倖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告訴,此部分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公訴不 受理,惟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罪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140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。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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