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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妨害農工商等

SDEM 113年度沙簡字第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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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錦津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 112年度偵字第559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蔡錦津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扣案之耳機造型音響壹個 沒收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,沒收之,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255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16條、第220條第1項、第2 項、第212條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 款、第38條第2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 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,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,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。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陳列,或自外國輸入者, 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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