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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

SDEM 113年度沙簡字第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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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竣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偵緝字第294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莫竣寶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,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,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、第1項第2款、第6條第1項 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: 一、拒絕依規定調查,或體格檢查不到。 二、居住處所遷移,無故不依規定申報。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,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,以意圖避免召集 論,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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