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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SDEM 113年度沙簡字第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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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炫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3年度毒偵字第9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陳炫任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7條 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、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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