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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沙簡字第3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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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素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智明 被 告 黃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2月 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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