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沙簡字第7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德義、王冠源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補 正下列事項: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 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「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(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 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部分,其 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又上訴人如 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元。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 明;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上訴裁判費2,820元;逾期 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