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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沙簡字第75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立育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章、王曾綉鳳、王丕彥等人 間因111年度沙簡字第756號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 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 99,8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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