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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小字第10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10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筱芸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,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: 一、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,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( 下同)1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上 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,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,載明「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」(一式二份)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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