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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1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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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張燈發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正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件進行,逾期 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陳報被告宋正弘之遺產管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查被告宋正弘於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,已於民國11 2年2月6日死亡,而其繼承人陳綉娘、宋國賓、宋強生、宋 怡欣、林聖敏、林聖婕等人均已拋棄繼承,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、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83號卷可按。是被告死 亡後已無人繼承,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代其行使權利,否則 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。 二、考量選任遺產管理人須有一定之時間,故本院給予40日之補 正期間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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