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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亮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RRELL WILLIAM VOSS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湘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8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,9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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