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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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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、 0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邱至弘 蘇偉譽 張沛綾 被 告 張令庚 張弘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(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具狀撤回起訴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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