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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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、 0樓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
邱至弘
蘇偉譽
張沛綾
被 告 張令庚
張弘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(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具狀撤回起訴)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