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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4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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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9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秉諺即劉恩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彤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彤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21 4,5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,16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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